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产生摩擦,但有些人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冷静,由言语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进而演变为刑事犯罪。5月17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叶某进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其承包转运的垃圾运至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垃圾压缩转运站内,因倒垃圾一事与正在排队的刘某亮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叶某进用手抵着刘某亮脖子往前推搡致其倒地受伤。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亮左髋关节的损伤评定程度为一级轻伤。
另查,刘某亮在2022年8月13日至30日被先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共住院治疗17日,经鉴定刘某亮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刘某亮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叶某进赔偿其损失,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叶某进一次性赔偿刘某亮各项损失共计19.7万元(含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4.7万元)并已切实履行,刘某亮对叶某进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进不能冷静处理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进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叶某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当庭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一时的冲动给两人都带来了沉痛的教训。人们相处之间难免磕磕碰碰,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保持冷静,打架代价高,“赔”不起,更“伤”不起,要采取友好协商或者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理性和平解决问题,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大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