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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首例代替考试罪案判决 两被告被判刑处罚金
作者:胡洁  发布时间:2021-04-03 08:24:38 打印 字号: | |

在考试中,有人凭实力顺利通过。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企图通过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本以为只是件小事,没想到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4月2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代替考试犯罪案件,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该罪名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某彪于2018年11月20日让被告人张某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并通过;2021年3月2日,张某彪再次让张某代替其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被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现场监考民警发现人员不符导致案发。
    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两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张某彪、张某以代替考试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本案中,张某彪请张某代为参加驾照考试,双方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构成。法官在此提醒要参加考试的各位同学,无论参加任何考试,还是要脚踏实地、勤勉努力,切莫想着歪门邪道走捷径,否则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