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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质量缺陷致人亡 卖家厂家连带赔偿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03-06 16:30:38 打印 字号: | |
  新买的电动车质量存在缺陷,第一次骑车出门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亲属14万元。

  新车出门,发生事故一死一伤

  2014年4月20日,原告程某良和程某仙的父亲程某某在被告某车行花费59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生产厂商是被告某车业公司。该车原有电瓶4组,程某某购车时另外买了一组同一公司生产的电瓶,使得该车电机功率由原来的900W增加到1000W。4月22日,程某某骑车带妻子吴某某外出做农活,返程时车上还装了约100公斤的货物,在经过事发路段时,三轮车突然偏离方向,撞到山坡下一根20公分的杉树后坠落在山坳的乱石中,导致程某某当场死亡、吴某某受伤。

  权威鉴定,质量居然有缺陷

  4月30日,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所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性能、属性和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事故三轮车属性为机动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其制动安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另外,根据该三轮车“产品合格证”上所标明的地方标准,电动三轮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而经鉴定部门检测,事故车辆最高时速为31KM/H。庭审中,某车业公司对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为客户私自加装电瓶、增加动力的行为予以认可,表示该做法是为了满足市场不同客户的需求。

  法院判决,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该担责

  10月21日,程某某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父亲程某某的购车款,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父亲程某某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轻便摩托车特征,性能为机动车,车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质量既不符合产品合格证上的地方标准,也不符合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标准,应认定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某车行作为销售商,既未告知购买人其为机动车辆,需要取得驾驶证方能驾驶,且明知增加电机动力会加大安全隐患,为保证销售,仍擅自为之,其销售行为和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程某某损害事实之间构成侵权的因果关系;程某某擅自加大该车的动力装置,增加了制动隐患,明知涉案车辆只能载货不能载人,仍违规搭载乘坐人吴某某,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某车行返还原告购车款5900元;被告某车行和某车业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计142101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的特点而备受消费者青睐,但电动车生产违规、超标的问题也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某些生产企业为谋取利益而无视安全和法规。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要确认厂家和产品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标准,不要擅自改装车辆。
责任编辑:唐琼